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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创办最早、最具规模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1994年成立于首都北京,在上海、海口设有分所,在深圳、华盛顿、芝加哥等地驻有本所专职律师代表。迄今,长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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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人未提供安全场所致劳动者受伤也担责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2-15 16:34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2016年7月7日张某某在北京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临时做木工活,日工资300元,自带工具,所需材料由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提供,工作时间由某某餐饮公司安排。为了不影响餐饮公司经营,张某某早来早走。2016年7月13日6时40分张某某工作时由于室内灯光昏暗,掉到了工作场所的一个未封闭的窖井里,致右腿膝盖部位受伤,张某某疼痛难忍于当日下午回到住处,次日,张某某在右膝关节肿胀疼痛不能走动的情况下去医院就医并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膝外侧副韧带损伤;2、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3、右膝骨损伤;4、右膝后交叉韧带断裂;5、右膝创伤性滑膜炎。”张某某的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为此,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17835.86元。
北京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我餐饮公司将装修工程(含木工活)承包给倪某某,张某某是在倪某某承包的装修工程的过程中受的伤,应由雇主倪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垫付的医疗费12000元是先行支付的工程款。我餐饮公司不是赔偿义务主体,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装修承包人倪某某因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法院依法追加其为本案被告,依法公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倪某某雇用张某某从事该餐饮酒店的装修中的木工工作,与之形成劳务关系,张某某在劳动中受伤。北京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将酒店的装修工程承包给倪某某,但倪某某不具有施工资质。故依法判决:一、被告倪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52521.79元,被告北京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委托代理人的努力下,张某某与北京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分期分批给付赔偿款。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就可以明确分出谁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首先倪某某是雇主,是他雇用了张某某干木工活,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件,就应当承担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其次,北京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作为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将酒店的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工程资质和营业资格的倪某某,其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还设有未封闭的窖井,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导致张某某的损害后果发生,对此损害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判决北京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对倪某某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法院在审理中考虑到北京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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